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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杭叉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1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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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十五天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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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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