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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达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4-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达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3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3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的《华达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
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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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 15:00 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
路东 68 号华达科技大厦办公楼 702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竞
宏主持。


     3. 采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933,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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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283,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6,014,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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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246,014,2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3,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刘晓东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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