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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时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4-12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377
        转债代码:113575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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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本次大会召开期间的相关事

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经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确认参会资格后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进
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大会发言的,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
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
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

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六、股东大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相关报告人向大会作各项议案的报告;
    2、股东发言、提问;
    3、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计票并由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5、会议主持人宣布大会决议。
    七、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
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

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

                                   2
权”处理。采用累计投票制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
举数人。

    八、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按秩序投票,计票人及时统计表
决结果,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
    九、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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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9 日 14:30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1 日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劲松先生
会议议程:
一、宣读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二、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股东提问与发言;

四、股东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七、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宣布会议结束。




                                    4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章程备案
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及《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修订)》。本议案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审议。




                                     5
议案二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高质量发展,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审议。




                                      6
议案三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甘连斌先生(简历见附件)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审议。




附件:


    甘连斌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市大兴区第二届、
第三届、第六届人大代表。历任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星宇
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星牌体育用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常务

副总裁,1999 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会议资料发布之日,甘连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甘连斌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7
议案四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收到独立董事阎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阎
磊先生综合考虑其自身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等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
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阎磊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为保
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同意提名许余洁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3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审议。




附件:
   许余洁简历: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现任
联和金融数字经济研究所学术所长、首席经济学家、联和金融研究部门首席顾问
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有:数字经济、金融科技、
公司治理、资产证券化发展以及 REITS。历任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首席经济学
家及博正战略研究院学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北京银行双碳与金融研究中心常

务副主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参与编写资产证券化、金融科技方
面的著作 10 余部,译著及参与翻译的书籍有《金融机器学习》《商业区块链》《监
管科技》《量化金融常见问题解答》等 10 余本,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
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China Daily》等杂志报纸刊物公开发表主笔文章百
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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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会议资料发布之日,许余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2 所列情形,未持

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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