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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诚国际: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王安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与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国际”或“公司”)
签订《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嘉诚国
际开展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现就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续督导制度,保荐代表人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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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市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持续
                                                          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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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嘉诚
  4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国际存在需要保荐机构按有关规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本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嘉诚国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际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6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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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并有效执行公司内控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并有效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执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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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不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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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不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的事项。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12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承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14                                                  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
       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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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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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
         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
  17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该等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
         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户存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18                                                  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嘉诚国际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国泰
君安认为嘉诚国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嘉诚国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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