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832,415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832,415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4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3.2415 万股,约占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12%。相关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高能环境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批准及实施情况”中“(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部分。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票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对象人数 剩余数量 2020 年授予 2020 年 11 月 9 日 5.30 元/股 876.564 万股 178 人 0 注:上表中授予价格及授予股票数量均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度-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 起的价格及数量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情况 解除限售数量 回购注销数量 剩余未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回购日期 回购注销原因 (股) (股) 数量(股) 激励对象离职、年 2021 年 10 月 29 日 0 234,000 7,070,700 度考核不达标 2022 年 1 月 20 日 1,660,425 0 5,410,275 / 2022 年 6 月 20 日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转增为 6,492,330 股 激励对象离职、年 2022 年 11 月 22 日 0 512,850 5,979,480 度考核不达标 2023 年 1 月 18 日 1,862,640 0 4,116,840 / 激励对象离职、年 2024 年 1 月 18 日 0 307,515 3,809,325 度考核不达标 2024 年 1 月 25 日 1,832,415 0 1,976,910 / 注:上表中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均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度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起的数量变动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25%。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一对照如下: 公司/激励对象符合 序号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2 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的公司 2022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656,528,909.24 元,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相比 2019 年,2022 年归属于上 比 2019 年,2022 年归 3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公司 2022 年度加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增长率为 67.24%;公 司 2022 年度加权平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0.29%,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业务类员工:考核个人业绩的业务人员,根据激励对象年 经考核,本次解除限售 4 度业绩任务超额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超额利润目标完 的激励对象达成前述要 成率 100%以上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解除 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否则,不解除限售;年度完成任务超过任务基数和 股权数对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 后续年度;考核区域业绩的业务管理人员,根据激励对象 负责区域超额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超额利润目标完成 率 100%以上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解除限 售,否则,不解除限售;年度区域完成任务超过任务基数 和股权数对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 的后续年度; 非业务类员工: 个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 核人员所在岗位业绩指标及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或年度业 绩评价情况为基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结果:合格(7 级及以上人员≥85 分;6 级及以下人员 ≥80 分)解除限售比例 100%;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 0。 经对照,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对于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 已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和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计 144 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83.2415 万股,由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完成 了权益分派,则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对此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前次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5.35 元/股调整为 5.30 元/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约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12%。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已获授予 本次可解除限 股票占已获授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售限制性股票 予限制性股票 量(万股) 数量(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凌锦明 董事、总裁 144.3000 36.0750 25.00 董事、副总 2 吴秀姣 31.2000 7.8000 25.00 裁、财务总监 3 熊辉 副总裁 31.2000 3.9000 12.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06.7000 47.7750 23.11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669.8640 135.4665 20.22 合 计 876.5640 183.2415 20.90 注:上表中各数量均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度-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引起的数量变动进行 了相应调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 月 25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832,415 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6,363,610 1.72 -1,832,415 24,531,195 1.6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10,687,757 98.28 1,832,415 1,512,520,172 98.40 合计 1,537,051,367 100.00 0 1,537,051,367 100.00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 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