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彤程新材: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4-04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彤程新材”)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宇彤投资”)
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沪证监决[2024]129 号)《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0L6XR)作为彤程新材持
股 5%以上股东,在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
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 4.76%;在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因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 0.25%,累计减少达到
5.01%。你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
达到 5.20%后,你企业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引以
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1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宇彤投资向公司说明,此次违规减持主要系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中权益变
动相关条款理解不深刻,虽主动减持比例未达 5%,但忽略了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化带
来的被动稀释影响,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已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对该行为给
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宇彤投资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 1,187,900 股股份,同时按《证券法》规定,
在购回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且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审
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