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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奇精机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21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

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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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已为3家以上(含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具有审计同行业上

市公司的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

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分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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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与审计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

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

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

常沟通联络等。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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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

等。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

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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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通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选聘的,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数

量,不得低于拟选聘数量的 3 倍。

    公司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时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应当补充能够详细说明受

聘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胜任能力的内部选聘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拟定选聘文件,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由审计委员会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

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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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和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拟定选聘文件;

    (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审计部在公司官网等其他公开

渠道对外发布(单一选聘方式的除外);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五)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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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

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

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宜由公司统筹管理,审计费

用由各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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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六)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且不予延长聘用年限的;

    (七)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

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除第二十二条(一)至(四)项所述情

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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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应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隐瞒的处罚

情况或其他违规行为、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中标或不按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的,取消其入选或中标资格,并且在未来 3 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投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的业务约定,拒付或扣减审计费,且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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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

告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或其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公司要求后,

拒不调整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选聘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二)接受、索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现金、礼品或其他物质性利益;

    (三)选聘过程中营私舞弊、恶意串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信息,影响选聘公正性;

    (五)违规干预选聘工作,对选聘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六)截留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

    (七)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违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选聘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人员未按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管理,

并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纪律处分;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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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赔偿损失;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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