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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棵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
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
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
意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审查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
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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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要求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
董事会的意见。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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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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