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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持股份: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9:30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为维护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为维护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下称“《证券法》”)、《关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第一百〇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换。
    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
                                                 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第一百〇                              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七条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
         护公司整体利益。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独立董事的职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
         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 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 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
         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 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
         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 (一)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
         的情形;                     定的情形;
         (二)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二)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要社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妹等);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第一百一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十一条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系亲属;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 直系亲属;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
         (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其直系亲属;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人及主要负责人;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人;
         (八)最近一年曾经具有第(二)   (七)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至(七)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九)经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员;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十)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的人员;
         备独立性的情形。                 (八)最近一年曾经具有第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       (二)至(七)所列举情形之一
         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
                                          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
         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     股东大会;
         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大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     者核查;
         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第一百一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     东权利;
十三条 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表独立意见;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见;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      他职权。
         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议上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未     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
         的责任。                         议上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必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第一百一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益。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司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
          另行制定工作制度。                利义务、具体工作方式等,由公
                                            司另行制定工作制度。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第一百八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
 十六条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事宜。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
  6                                       修订                否
         细则》

  7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修订                否

      上述公司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