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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03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含本数)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
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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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战
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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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并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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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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