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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淳)2024-03-27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周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
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
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
审慎行使职权,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人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骆仲泱先生、娄杭先生、周淳女士组成;2024
年2月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程乐鸣先生、
张春鹏先生、单辰博先生组成。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
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淳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博
士(硕博连读),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浙江大学光
华法学院副教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
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未曾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
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主动了解
有关情况,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严谨、客观、公正地对相
关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没有
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缺席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周淳         4          4          0             0         否              1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公司各
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主要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工作等多项与公司财务管理、治理相关的议案。本人对
出席的各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加强公
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
    在2022年年报编制阶段,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计委员会提前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讨论和协商,确定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范围、时间
安排和工作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关注到的可
能风险、审计重点等内容与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持续、充分的沟通,认真听取
会计师事务所的阶段性汇报,敦促其按照要求完成年报审计工作,维护审计结果
的客观、公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现场
调研等形式,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了走访及现场实地考察,参观车间生产情况、
了解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生产运行情况、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了解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及内部审计部门、
财务部门、董秘等管理层人员进行沟通,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关注公司舆情、及
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意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
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人通过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确
保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解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
董事履职要点,不断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
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
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查,本人
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绩效考核标准,薪酬方案
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
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等情况,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0,451,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67,650.00元(含税),
并于2023年6月5日实施完毕。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既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较好地履行了所作的承诺,
未有违反各自承诺事项发生。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日常监督和
专项检查,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布业绩快报。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促进公司治理
水平提升,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同时,本人将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推动公司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淳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