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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福莱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申屠宝卿)2024-03-30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的
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工作中,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
立的原则,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
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
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申屠宝卿女士,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1989 年 7 月开始,先后在浙江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2006 年 12 月至
今,在浙江大学任职教授、博导。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2022 年 5 月至今,任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至
今,任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
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三、本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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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董
事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
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的
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
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
开 2 次提名委员会、6 次战略委员会,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积极出席历
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
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
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
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
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
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
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
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
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
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
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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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通过现场参观以及会谈、电
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
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
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
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通畅董监高的信息渠道,公司及时将最新监管政策、业内重大资讯通过
简报、资讯等形式传递给本人;针对颁布的监管新规,积极组织本人参加履职必
备的监管培训,不断提升本人的专业性与前瞻性,为本人规范、高效履职提供完
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工作,邀请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各决策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建议,回复独立董事问题,为独立董事沟通交流提供条
件,增加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
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
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前述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据准确详实,能
够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本人作为
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作的
进展情况,听取公司审计部及专业审计机构的相关汇报,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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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本人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认为公司能够持续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运行机制有效,达到了内部控制预期目标,保障了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向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必要性
等方面进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
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公司及子公司间的互相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顺
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担
保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
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和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充分分析和论证。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年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
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本人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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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评,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和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查,公司薪酬方案依据公司
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真审议了利
润分配方案,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业绩考核指标无法成就以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本人同意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40,978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所制定的《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确定、股份授予等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的激励条件科学有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同意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条件达成,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投资建设福莱新材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一期)
(二期)项目、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烟台富利新型新材料(二期)项目的相关资
料,本人认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长期发展有
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人
认为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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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本人对股东、
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的
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负
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
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及
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申屠宝卿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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