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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博医疗:688050爱博医疗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9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
分内控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号 (五)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号
 码。                                        码。
 股 东 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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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容。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由。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得 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3:00。                            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 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在改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当在3个月内完成补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        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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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 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
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二)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书;                                    形,具体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三)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不良记录;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名 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属;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
4.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任职的人员;                      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 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 担 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7. 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8.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
9. 已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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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10.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1/3以上;
11.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12. 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
13.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具 备 独 立 性 的 情
形。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使下列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 根据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需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当由独立董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二)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会;
聘 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告;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事务所;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六)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会;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四) 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 职权。
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同意。
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由。
(八)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其他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
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 立董 事履 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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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列职责:
(一)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易、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表明确意见;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  (二) 对交易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
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资、 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投融 资活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动、开展新业务等重大事项;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二) 提名、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董事;                            益;
(三)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
(六)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制 定 、 调
整、 决策 程序 、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
配方案;
(九)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依据法规、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意见或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
六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 六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
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 (一)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                     的自筹资金的;
(二) 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二) 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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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三) 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
(四)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四)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核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事会审核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募投项目全        后 ,方可使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
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董事       低于1,000万的, 可以 免于董事 会审
会审议,但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议,但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
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五)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
金使用事宜。                      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
审 计、提名 、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审计 、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 计委 员会 负责
职责是: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计之间的沟通;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五)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核本章
程 中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项;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六)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差错更正;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五)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件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 名 委员 会的 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 名委 员会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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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职责是: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人员的人选;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 酬与 考核 委员
的主要职责是: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 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利益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权益条件成就;
并提交董事会;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四)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 事 可以 在任 期
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
监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监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监事职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补选。         务。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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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
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            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解除。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后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对公司和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解除。
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 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 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 司 现金 分红 的                  公 司 现金 分红 的
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 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
任意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任意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存  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
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 30%。 如 存 在 以 前 年 度 未 弥 补 亏 损
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现金分红。
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董事会应认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董事会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程序要求等事宜。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方
董 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 配方 案,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
案,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 过。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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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案发表独立意见。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
 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 度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 途等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
 度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途等事项,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 遇 战争 、自 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 遇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抗力 ,公司根据投资规           灾害等不可抗力 , 公司根据投资规
 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外 部 经营融资环境 、股东意愿 和要          外部经营融资环境 、股东意愿和要
 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监事表应当发
 事表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会审议时应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的2/3以上通过。                             过。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
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公司部分内控制度修订情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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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
部分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股东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否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形成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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