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2-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
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构
成。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专门会议应由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
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表决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弃权,发表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或障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与会议拟审议事项相关的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