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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研:中国电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制定)2024-02-01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独立董事履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原
则上应当提前三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随时
召开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负责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独立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行使
表决权及签署相关文件。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议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
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就审议事项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无法发表意见。对所议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及其他会议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