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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德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14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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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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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指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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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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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提名人及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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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上述情形外,独
立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
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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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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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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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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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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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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