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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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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19]2999号)。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担任东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年度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增建、丁筱云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增建、濮文华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实地查看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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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对东方生物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生物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东方生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
         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
         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对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
         正。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关于 2022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相关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减值,对相关资产计提
         资产减值,仅保留残值,公司 2022 年度合计计提跌价和减值准备 12.0974 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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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23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通报》,由于公司
         于4月26日披露的《业绩快报更正公告》,2022年归母净利润由修正前29.80亿
         元下调至修正后20.68亿元,差异达到30.6%。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
         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方
         剑秋先生、财务总监俞锦洪先生予以口头警示。

             2023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9号),由于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方剑秋、总经理方效良、财务总监俞锦
         洪和董事会秘书章叶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
         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并要求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已于2023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浙江证监局监
         管函的整改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及相关责任人对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所述事项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除上述事项外,东方生物已
         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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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
         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
         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
         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
         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
         理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生物2023年1-9月的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
         下滑91.7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下滑102.37%,主
         要因公共卫生相关政策变化使得公司2023年度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公司2023年1-9月的相关产品收入大幅减少,尽管公司常规检测业务在稳定发
         展中,但整体经营业绩仍面临大幅下滑甚至亏损。公司2023年1-9月经营业绩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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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趋同,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生物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
         售股限售等承诺。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东方生物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组织相
         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
         度并严格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同时,保荐机构提请东方生物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
         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东方生物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东方生物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
         机构与东方生物高级管理人员交流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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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生物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
         管部门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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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