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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得医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2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
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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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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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
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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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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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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