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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得医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2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按
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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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公司
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 3 日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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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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