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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5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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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对于独立董事被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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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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