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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威尔:迪威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20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 事参加。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
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八条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
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门会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
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