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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益中:同益中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03-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同益中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业务风险,指的是存款风险、财务公
司信用风险、合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
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
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
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计部、证券法
务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公司财务负责
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
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适
                              1
时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公司金融业务风险,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
业务风险。
    第六条 财务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
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
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
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
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
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
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
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
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半年度或临时
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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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合规经营指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
务与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部应查验
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在金融业务开展期间,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
时,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
告应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在常规风险评估外,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
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用临时报
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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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
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
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
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
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
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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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分
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明确有关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的
措施。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
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
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
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对财务公司保留下列
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
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按其公司章程等内部决策制度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
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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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
关补充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九条 突发性的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
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
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
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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