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奥迪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1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
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披
露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
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