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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奥迪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8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4-024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及本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监事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名人应
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提出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
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应按
照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配合公司完成参加会议的预先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负责人出具的
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
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持大会秩序;
   (二)掌握会议进程;
   (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
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
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
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
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
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
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
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
易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
联股东回避而不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
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
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
处理。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之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公司股份的。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在该等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
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遵循以下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
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不足”、“低于”、“过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