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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巨能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 29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文靖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3,703,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情况及 2024 年度经营需要,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
露的《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5,753,85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
反对股数 224,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725,24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4 年度银行授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的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24 年度向各商
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
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
资金额,公司将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在额度范围内办理具体业务,公司及其
子公司实际融资方式、担保方式、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额度等由公司及
其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
露的《关于预计 2024 年度银行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3,479,0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
反对股数 224,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弃权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一)   关于预    3,903,536       94.57%   224,000    5.43%       0      0.00%
          计 2024
          年日常
          性关联
          交易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春芬、裴惠善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