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A: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1-07-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一年七月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4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6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6
五、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情况 ................................................................................6
六、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七、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7
八、 结论意见 .........................................................................................................................................7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2011 年 7 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展”)拟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发行股份,中国平安拟以其持有的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约 90.75%股份以及部分现金认购深发展本
次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深发展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深发展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重组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的规定,为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与本次重组有关的
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
的文件,并听取了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
事实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
的独立财务顾问做出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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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wen & Partners 2011 年 7 月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深发展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
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
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同时,本所得到中国平安的如下保证:中国平安及控
股子公司平安银行因本次交易过程中各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谈、尽职调查和信
息披露等)的进行而向深发展或其为完成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信
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未就上述材料进行独立的调查。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
文档形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并基
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有关当事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
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发展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
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发展本次重组报备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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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深发展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组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深发展作上述引用时,
应保证所引用的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1.1 深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2 深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深发展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
的议案,批准了本次重组以及中国平安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关联股东在相关
事项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1.4 中国平安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审
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1.5 中国平安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审
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1.6 中国平安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国平安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及所涉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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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为持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股东的议案》,同意深发展
因本次重组而成为持有平安银行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
1.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重大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复[2011]9 号),原则批准了本次重组。
1.9 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022 号),核准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发行 1,638,336,654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平安银行 7,825,181,106 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 90.75%)并向其募集
269,005.23 万元人民币。
1.10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24 号),核准中国平安因
本次重组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1.11中国证监会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1]1023 号),核准豁免中国平安因本次重组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
义务,并对中国平安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重组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2.1 股份认购对价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根据深发展与中国平安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交易协议”),深发展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 1,638,336,654 股每股面值
为 1 元人民币的新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中国平安向深发展支付的股份认购
对价(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对价”)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1)认购对价资产,即中
国平安持有的平安银行 7,825,181,106 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 90.75%);和
(2)认购对价现金,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平安银行最终定价,认购对价现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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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005.23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份认购对价的交付及过户情况如下:
2.1.1 认购对价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权益交割清单》、平安银
行《股东名册》以及深发展持有的《权益代码卡》,截至 2011 年 7 月 8 日,7,825,181,106
股平安银行股份(占平安银行总股本 90.7496%)已过户登记到深发展名下。
此外,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2011]第 3704594 号),平安银行 7,825,181,106 股股份登记到深发展名下的工商变
更备案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1.2 认购对价现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验字
第 60438538_H0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7 月 19 日止,深发展已收到中国平
安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1,638,336,654 元的对价,其中:货币资金人民
币 2,690,052,300 元,受让平安银行 7,825,181,106 股股份;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
民币 5,123,350,416 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5,123,350,416 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认购对价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手续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和交
易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认购对价现金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和交易协议的约定支付完
毕,深发展已经合法取得股份认购对价的所有权。
2.2 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重组为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定向发行股份,以购买中国平安所拥有的平安银
行的股权,不涉及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
式的变更。
2.3 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
券登记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深发展本次发行的 1,638,336,654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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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股份登记,新增股份已登记在中国平安名下。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深发展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及交易协议的有关约定完成新
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已登记在中国平安名下。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从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次重组
的相关批复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下同),深发展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就认购对价资产的权属关系及其转移所做出的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及实施情况相
符,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深发展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更换。
五、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情况
根据深发展的说明及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不存
在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非法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其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1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就本次重组,深发展已与中国平安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交易双方已经或正在按
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6.2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中国平安就过渡期间损益归属、股份锁定期、平安银行潜
在房产权属纠纷、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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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做出了相关承诺(详见《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实施情况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之“八、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平安及深发展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
平安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和中国平安均已按照相关
协议及承诺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行为。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经审慎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 深发展尚待就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 中国平安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该协议下的相关义务;
(3) 中国平安需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继续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 6.2 条所述的相
关承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未发现深发展办理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未发现中国平安履行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
的义务或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本次重组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深发展已经合法取得股份认购对价的所有权;新增股份已登记在中国平安名
下;
(3) 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就认购对价资产
的权属关系及其转移所做出的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及实施情况相符,不存在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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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更
换;
(5) 在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非法占用,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 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和中国平安均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
的行为;
(7) 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深发展需要办理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
变更手续,中国平安需要继续履行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义务以及
其为本次重组而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所未发现深发展办理注册资本增加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未发现中国平安履行其在《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下的义务或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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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江惟博
卞 昊
负 责 人: 江惟博
20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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