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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18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ST 零七 A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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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本次大会

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董事黄晓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26,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5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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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的议案》;

   1、选举练卫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选举李成碧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选举黄晓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选举刘滔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选举王亿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选举叶健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选举陈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选举柴宝亭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选举马浚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王岱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选举冯幼红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一)、(二)项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100%同意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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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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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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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律师:徐志新

                                                       见证律师:曾 力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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