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零七: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16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ST 零七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第 1 页 共 5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本次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06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7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 2 页 共 5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董事会 2010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六)《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前述十项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100%同意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 3 页 共 5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第 4 页 共 5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志新

                                                      见证律师:曾 力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