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七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7-17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3-030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14: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黄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84,831,640 股,限售流通股 46,133,723 股。参加本次现场股东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330,52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或
其全资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申请人民币 2 亿元或等值外币境外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
议案》;赞成 65,330,5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