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 1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公司送达的《关于向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及拟定其审计报酬的议案》、《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简 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鉴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指定报 纸、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 增加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事项予以具体说明。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人叶健勇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第 2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6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3,906,31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7.6692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9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853,9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6.347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52,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16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七)《关于提前启动回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拟定 其审计报酬的议案》; 第 3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十一)《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二)《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三)《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四)《关于增补简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上述(八)-(十四)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按规定提 议增加。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 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第 4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 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计弃 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 络投票赞成 2,990,293 票,共计赞成 63,844,219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 , 共 计 反 对 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2,990,293 票,共计赞成 63,844,2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第 5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 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启动回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议 案》;现场投票赞成 822,700 票,网络投票赞成 2,973,693 票,共计 赞成 3,796,39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1 %;现 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78,700 票,共计反对 78,7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9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 络投票弃权 0 票,共计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6,39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691 %; 反对 78,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09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 份 35,031,226 股及练卫飞所持 25,000,000 股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及拟定其审计报酬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 票赞成 2,990,593 票,共计赞成 63,844,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 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第 6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 共 计 赞 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7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4.《关于增补简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现 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 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 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第 8页 共 9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曾 力 律师 (签名) 于 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 9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