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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2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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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资料。
    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公司送达的《关于向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及拟定其审计报酬的议案》、《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简
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鉴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故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在指定报
纸、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对
增加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事项予以具体说明。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人叶健勇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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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6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3,906,31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7.6692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9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853,9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26.3476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52,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16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七)《关于提前启动回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拟定
其审计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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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十一)《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二)《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十三)《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四)《关于增补简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上述(八)-(十四)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按规定提
议增加。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
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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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
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计弃
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
络投票赞成 2,990,293            票,共计赞成 63,844,219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 , 共 计 反 对 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2,990,293 票,共计赞成 63,844,2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
网络投票反对 300 票,共计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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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0005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
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启动回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议
案》;现场投票赞成 822,700 票,网络投票赞成 2,973,693 票,共计
赞成 3,796,39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91 %;现
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78,700 票,共计反对 78,70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9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
络投票弃权 0 票,共计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6,39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691                              %;
反对 78,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09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
份 35,031,226 股及练卫飞所持 25,000,000 股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及拟定其审计报酬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
票赞成 2,990,593 票,共计赞成 63,844,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
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61,800 票,共计弃权 61,80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德棉先生改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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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陈日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893
票,共计赞成 63,903,8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500 票,共计弃权 2,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梁炳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刘彩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戴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现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
共 计 赞 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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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56 %;现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
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4 %。
    14.《关于增补简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现
场投票赞成 60,853,926            票,网络投票赞成 3,049,593 票,共计赞
成 63,903,51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现
场投票反对 0 票,网络投票反对 0 票,共计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投票弃权 0 票,网络投票弃权 2,800
票,共计弃权 2,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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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曾 力 律师


                                                                        (签名)


                                                          于 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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