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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6年5月30日向公司发送公司关注函所涉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6-06-03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6 年 5 月 30 日

    向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公司关注函所涉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贵司提供的以下书面材料:

    1、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港众”)与中非资源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资源(BVI)”)签订的收购马达加斯加
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买
卖股权协议》( 2013 年 4 月 23 日);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2015 年 4 月
24 日);

    3、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
生与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全新好”
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2015 年 12 月 15 日);

    4、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向公司出具的《通知函》(2015 年 12
月 15 日);

    5、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向香港港众出具的《连带保证责任承
诺函》(2016 年 2 月 22 日);

    6、《关于支持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妥善解决现有权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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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情况的合作框架协议》;

    7、《关于协助解决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
款合作协议》;

    8、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16 年 5
月 27 日);

    9、广州博融《关于向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函》(2016 年 5 月 27 日)。

    另根据公司的有关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与原公司实际控制人
练卫飞先生所控制的中非资源(BVI)签订收购中非资源(MAD)100%股
权的《买卖股权协议》,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买卖股权协议》
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经成立,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启动要求中非资源(BVI)
回购股权的程序。

    2016 年 2 月 22 日,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出具《连带保证责任
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共同承诺对中非资源(BVI)就
《买卖股权协议》约定应履行的相关回购股权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支付了首期款 500 万元,剩余股权回购款 94,760,213.33 元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前支付。

    鉴于上述承诺履行期限即将到期,广州博融、练卫飞及中非资源
(BVI)因资金周转等原因,难以于承诺函所承诺的期限前支付剩余股
权回购款,为避免影响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消除关联
方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兼顾维护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
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香港港众与前海全新好及吴日松先生、
广州博融、中非资源(BVI)及练卫飞先生签署《关于支持深圳市全新
好股份有限公司妥善解决现有权益损害情况的合作框架协议》、《关
于协助解决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合作协议》,

                               2
约定由前海全新好及吴日松先生指定的第三方向中非资源(BVI)、广
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提供借款,专项用于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并将
涉及该两份协议签订的议案作为补充议案提交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联交易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向公司董事会发函,
要求向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包括签署前述两份协议
的议案在内的三份议案。

    2016 年 5 月 30 日,贵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全
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93 号,以下
简称第 93 号关注函)。深交所认为,《关于协助解决马达加斯加中
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合作协议》已经涉及对广州博融及练
卫飞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对公司作出承诺事项的变更行为,要求公司
董事会就有关问题予以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贵司委托本所律师就如下三方面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如相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中非
资源(BVI)、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无法在承诺期限前支付股权回购
款)是否构成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是否构成《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2、广州博融对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
是否合法合规?

    3、两补充议案在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具体表
决方式及相关方和关联方回避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深交所第 93 号关注函的说明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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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贵司董事会向本所律师说明,贵司针对深交所关注函,拟作出
如下说明和补充披露。

    1、对 93 号《关注函》第 1 条第 3 项的说明。

    深交所第 93 号关注函第 1 条第 3 项要求公司董事会在相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情况下,详细说明为保障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以及是否构成了关联
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如是,是否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拟做如下说明:如相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承诺到期,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积极有效的
方式解决公司权益损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会同前海全新好共同
全力督促中非资源(BVI)、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向公司支付剩余股
权回购款方式、司法途径维权方式及对外出售中非资源(MAD)股权等
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上述情况不构成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2、对 93 号《关注函》第 4 条的补充披露。

    深交所第 93 号关注函第 4 条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于签订<
关于支持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妥善解决现有权益损害情况的
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关于协助解决马达加斯加中非
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合作协议>的议案》在公司 201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具体表决方式,相关方及关联方是否需回避表决
及其原因。

    公司董事会拟做如下补充披露: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两项议案时,除现场投票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公布;因为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
易,关联股东广州博融、练卫飞及陈卓婷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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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们的法律意见

   1、若相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中非资源(BVI)、
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无法在承诺期限前支付股权回购款,构成对香
港港众的重大违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但严格来说,并不构成
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亦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1)广州博融、练卫飞先生以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债务加入,
与中非资源(BVI)共同承担对香港港众的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其无
法履行承诺的付款义务,构成对香港港众的重大违约,损害了上市公
司利益。

    广州博融、练卫飞 2016 年 2 月 22 日共同向香港港众出具的《承
诺函》载明:“对中非资源(BVI)在 2016 年 6 月 3 日前向贵司支付剩
余回购股权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中非资源(BVI)未能按时向贵司
支付剩余回购股权款,则由本公司及练卫飞先生代为支付”。表明其
不仅就中非资源(BVI)对香港港众的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还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债之加入,成为了共同债务人。

    广州博融、练卫飞明确告知公司,无法在承诺期限前支付款项,
已构成对香港港众的重大债务违约,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2)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中非资源(BVI)和广州博融、练
卫飞的违约,努力减少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首先,由前海全新好及吴日松先生指定的第三方向中非资源
(BVI)、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提供借款,专项用于支付剩余股权回
购款的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吴日松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名下拥有众多资产,具备较强的偿付能力。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向中非
资源(BVI)、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提供借款,有比较充分的履约保
障。与任由中非资源(BVI)、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违约相比,此方
案无疑能更好消除关联方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风险,亦可避免影响
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兼顾维护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各
                               5
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司董事会也明确,如相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承诺到期,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积极有效的
方式解决公司权益损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会同前海全新好共同
全力督促中非资源(BVI)、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向公司支付剩余股
权回购款方式、司法途径维权方式及对外出售中非资源(MAD)股权等
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上述方式能积极促使相关方还款,最大限度避免
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若相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中非资源(BVI)、
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无法在承诺期限前支付股权回购款,严格来说,
也并不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亦不构成《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就香港港众与中非资源(BVI)之间的股权交易,公司此前已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为
保障公司利益,《股权买卖协议》就条款内容作了诸多约定与安排。
在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会即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提前启动回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
的事项。

    在中非资源(MAD)100%股权买卖交易中,股权回购事宜是附条件
的,具有不确定性,并非一定会发生。是否启动股权回购事宜,属于
公司正常商业决策。与中非资源(BVI)支付股权回购款义务对应的是,
香港港众需配合办理中非资源(MAD)的 100%股权过户手续,换言之,
中非资源(BVI)并非无条件支付款项。

    而在本次股权回购中,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合同义务主体是中非资
源(BVI),关联方广州博融和练卫飞仅按照承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基于中非资源(BVI)、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当前的实际资金状况,
难以在承诺期限之前偿还债务,但严格来说,并不构成关联方对上市
公司的资金占用。因为本次股权交易虽为关联交易,但其本质上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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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一方面可能给公司带来经营收益,一方面,也
存在不可能完全规避的市场和法律风险。中非资源(BVI)和关联方广
州博融、练卫飞先生无法按期清偿,即属于此种或有的市场和法律风
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本规则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
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
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
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
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如前所述,中非资源(BVI)支付股权回
购款的义务,属于支付正常商业交易对价,对此,香港港众亦负有交
付股权的合同义务。香港港众虽然对中非资源(BVI)及连带担保人广
州博融和练卫飞享有债权,但严格来说,此种情形并非“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因而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2、两补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关联方回避符合法律规定。

       (1)两补充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种
方式,有利于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投票表决,此外,对
中小股东的投票单独予以统计和公告,亦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两补充议案并不属于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特别决议事项,以普通决议程序进行投票表决是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

       (2)关联方回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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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 规定:“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因两补充议案所涉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故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关联方广州博融、练卫飞及吴卓婷回避表决,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广州博融向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符
合法律规定。

       (1)广州博融具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合法主体资格。

       广州博融是持有公司 35,031,226 股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15.17%。其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与前海全新好签订了《表决权委托
协议》,将所持公司 15.17%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前海全新
好行使,但保留了所持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质押等)。广州博融依然是该部分股权的所有权人,其依然享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故广州博融具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合法主体资
格。

       (2)本次临时议案系广州博融按照前海全新好的指令而提出,
符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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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博融、练卫飞与前海全新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第(一)条“委托范围”第(2)款约定,前海全新好享有广州博融
所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广州博融向公司发函提出临时议案时,明确表明系“根据深圳前
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即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定,按照受托人前海全新好的指令提出议案,该行为符合《表决权
委托协议》相关约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3)广州博融向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广州博融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
时议案并书面提交,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广州博融向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
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基于贵司已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有关陈述而做出,
我们假定贵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和陈述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我们
的有关观点和认识仅供贵司参考,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贵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向第三方披露,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除外。除此之外,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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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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