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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新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6月)2016-06-15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6 年 6 月 1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且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由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
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如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
谈和做投资可行行分析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