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2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 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编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 第 3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 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并及时予以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约 2.37 亿元的主要发生原因,并详细说明在主营业务同比下降 50.04%的情形下,该数据同比增幅达 1784.03%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 2.37 亿元的主要原因为 公司 2015 年收回预付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 1.31 亿元、香港億巨有限公司 0.9 亿、深圳众诚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0.52 亿元。 (2)主营业务同比下降 50.04%的情形下,该数据同比增幅达 1784.03%的具 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在公司 2014 年年报中上述预付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 1.31 亿元、深圳众诚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0.52 亿元是现金流出,而 2015 年预付款 项是收回,现金流入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所致。 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中“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 外收入和支出”项目的主要构成情况及发生原因。 回复: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中“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项 目的主要构成为转回 2014 年计提的预计负债、欠缴税款滞纳金及证监局罚款以 及证券纠纷案款等,具体明细及发生原因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具体明细 发生原因 1 营业外收入 11,144,167.00 转 回 2014 2014 年度确认了 年计提的预 预计负债,因 2015 计负债 年经双方和解,深 圳市广众投资有 限公司向天津鑫 宇隆产品有限公 司 支 付 了 10,000,000.00 元, 双方债权债务已 结清。因此 2014 年计提的预计负 债(进财务费用) 在本年度冲回 2 营业外支出 8,165,228.25(其中 欠缴税款滞 广 众 投 资 企 业 所 股 份 公 司 : 纳金 得税欠缴滞纳金 5,333,520.00;广众 及股份公司欠营 投 资 : 业税金及附加、印 2,831,708.25) 花税及土地增值 税 3 营业外支出 600,000.00 证监局罚款 2015 年证监局处 罚款 4 营业外支出 677,691.94 涉诉案件赔偿 2015 年涉诉案件赔 款 偿款 5 其他营业外收入 556,181.34 N/A N/A 及支出 合计 营业外收入减营 2,257,428.15 N/A N/A 业外支出 3、请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出售持有的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厦门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事项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以及最终对你公司的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状况、当期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请你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会计确认的依据及会计处理结果予以核查并作出 专项说明。 回复: 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于 2015 年 6 月底资产交割过户,厦门 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于 2015 年 9 月底完成资产交割过户。 因公司 2015 年主要经营业务为酒店服务、物业租赁和管理,按照 2014 年相关数 据推算,因上述二家酒店的剥离致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约 2772 万元。 同时因二家酒店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酒店的剥离也为公司 2015 年经营利润 减少亏损约 800 万元,同时因处置二家酒店产生投资收益 2006.13 万元。 审计机构核查意见: (1)相关会计确认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P47,企业处置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 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 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 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相关会计处理结果: (A)处置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 ①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确认投资收益=处置价款(13,500,000.00 元)-处 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50,000,000.00 元)=-36,500,000.00 元。 ②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价款(13,500,000.00 元 )-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 8,757,869.45 元 ) =4,742,130.55 元。 (B)厦门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 ①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确认投资收益=处置价款(14,000,000.00 元)-处 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20,000,000.00 元)=-6,000,000.00 元。 ②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价款(14,000,000.00 元 )-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 -1,319,124.00 元 ) =15,319,124.00 元。 (C) 上 述 合 计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4,742,130.55 元 +15,319,124.00 元 =20,061,254.55 元。 核查结论: 与公司出售持有的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厦门亚洲海湾酒 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结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 4、根据你公司年报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显示,你公司第二季度、第三季 度和第四季度收入 5841.54 万元、8941.17 万元和 9896.14 万元,但是你公司报 告期内中营业收入仅为 9896.14 万元;除此之外,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显示的 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亦与年报总体财务指标存在异 常。请对此予以核查,并作出相关解释说明;同时,请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开 展情况,以及前述问题 3 的股权出售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提供相关分季度 财务指标变动的合理性分析。 回复: (1)营业收入的异常主要是因为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厦门亚洲海 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家酒店的剥离造成的,二家酒店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底和 9 月底剥离。参照 2014 年相关数据推算,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至 12 月的收入为:14,067,238.84 元,厦门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10 月至 12 月的收入为:13,653,449.14 元,合计因剥离造成营业 收入减少 27,720,687.98 元。 (2)净利润的异常主要是处置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和厦门亚洲海湾 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家酒店实现的投资收益 20,061,254.55 元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异常主要是因为收回预付深圳市美威 贸易有限公司 1.31 亿元、香港億巨有限公司 0.9 亿、深圳众诚华信科技有限公 司 0.52 亿元所致。 5、请你公司结合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相关矿 产资源的勘探进展等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其该公司股权及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 是否的减值迹象,进而进行减值测试具体情况和相应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认依 据,以及你公司认为“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的具体依据;请你公司聘请的注 册会计师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日 对该股权及相应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性原则、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予以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港众”)与中非资源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资源(BVI)”)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签订收购马达 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买卖股 权协议》,合同约定“如未能于交割日期起的 36 个月内就探矿权证及交割日期 后公司新取得的勘矿权证所载矿区范围完成详查,香港港众有权要求中非资源 (BVI)按照投资成本回购股份;如于交割日期起计的 36 个月内,就探矿权证及 交割日期后中非资源(MAD)新取得的勘矿权证完成详查,中非资源(MAD)的股权 评估值低于或等于香港港众的投资成本的,香港港众有权要求中非资源(BVI) 回购股份或补足评估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生产经营状况及相关矿产资源 的勘探进展的主要情况为:中非资源(BVI)于2013年6月3日将中非资源(MAD) 100%股权过户至香港港众名下,前期进行的部分预查阶段性工作尚未达到判断资 源价值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买卖股权协议》中约定回购股份条件已经成立,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于2015年初决定启动要求中非资源(BVI)回购的程序。根据2016年2 月26日公司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收到由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承诺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以下简称“函 件”),并将函件送达公司,函件称鉴于《买卖股权协议》约定了相关回购股权 条款,现相关回购股权条件已成立,为此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共同承诺对中非 资源(BVI)就《买卖股权协议》约定应履行相关回购股权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同时承诺如下:一、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确认中非资源(BVI)回购股权 款构成为:本金人民币7489.80万元、以年息10厘计算至香港港众全额收到回购 股权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勘探费用2,778,459.42元(截止2016年1月底)。二、 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承诺在2016年2月29日前向香港港众支付回购股权首期款 500万元。三、对中非资源(BVI)在2016年6月3日前向香港港众支付剩余回购股 权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中非资源(BVI)未能按时向香港港众支付剩余回购 股权款,则由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代为支付。 因资金周转严重困难,在支付回购股权首期款 500 万元后,广州博融与练卫 飞先生无法按照其共同出具的《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在承诺期限内支付股权回 购款。为避免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练卫飞先生通过与相关方协商, 与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先生等签订 《关于协助解决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合作协议》(以下 简称“《合作协议》”),对股东在《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承诺的相关内容进 行了变更,由相关方按协议约定协助解决中非资源(BVI)、广州博融及练卫飞 先生向上市公司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相关方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向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支付了第二期 股权回购款。公司财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900 万,贷:其他应付款 1900 万。相关变更承诺事项虽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合作协议》约定在协议有 效期内,如发生本次重组无法通过有权监管部门审核等情形导致本次重组终止 的,则前海全新好及吴日松将无须继续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确认剩余股权回 购款也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剩余回购股权款未作账务处理。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股权回购进展及回购款项收回情况。 审计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条规定资产减值,是 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2)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港众”)与中非 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资源(BVI)”)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签订收 购马达加斯加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买 卖股权协议》,合同约定“如未能于交割日期起的 36 个月内就探矿权证及交割 日期后公司新取得的勘矿权证所载矿区范围完成详查,香港港众有权要求中非资 源(BVI)按照投资成本回购股份;如于交割日期起计的 36 个月内,就探矿权证 及交割日期后中非资源(MAD)新取得的勘矿权证完成详查,中非资源(MAD)的股 权评估值低于或等于香港港众的投资成本的,香港港众有权要求中非资源(BVI) 回购股份或补足评估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鉴于上述合同约定回购股份条 件已经成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15 年初决定启动要求中非资源(BVI)回购 的程序。根据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收到由广州 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承诺的《连带保证责 任承诺函》(以下简称“函件”),并将函件送达公司,函件称鉴于《买卖股权 协议》约定了相关回购股权条款,现相关回购股权条件已成立,为此广州博融及 练卫飞先生共同承诺对中非资源(BVI)就《买卖股权协议》约定应履行相关回 购股权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承诺如下:一、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确认 中非资源(BVI)回购股权款构成为:本金人民币 7489.80 万元、以年息 10 厘计 算至香港港众全额收到回购股权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勘探费用 2,778,459.42 元 (截止 2016 年 1 月底)。二、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承诺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 前向香港港众支付回购股权首期款 500 万元。三、对中非资源(BVI)在 2016 年 6 月 3 日前向香港港众支付剩余回购股权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中非资源 (BVI)未能按时向香港港众支付剩余回购股权款,则由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 代为支付。 核查结论: 我们认为: (1)《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 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 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第八条:资产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 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中非资源(BVI)回购的程序已经启动,根据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公 告称,公司子公司香港港众收到由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承诺的《连带保证责任 承诺函》,且回购承诺的首期款 500 万元已经收到,由以上可知该公司股权及资 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将以不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收回,不存在减值迹象; 综上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对该股权及相应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持 了应有的谨慎性原则、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与香港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 合同》的具体发生过程、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对你公司 的影响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复: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广新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钛矿产品总 包销合同〉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众投资”)与香港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前称“香港广新中非 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非”)签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以 下简称“《包销合同》”)(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媒 体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相关 公告)。 鉴于 2013 年下半年以来,钛矿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且长期低位徘徊,形 成市场价和包销价倒挂,客观上公司无法通过执行该合同取得相关利润,反而面 临相关贸易风险和经营损失,故公司管理层建议中止执行该合同,并分别经 2015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要求香港中非和关联方在中止《包销 合同》被批准之前仍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2015 年 2 月 1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中止《包销合同》通过后,公司即开展与香港中非沟通协商包销合同在2014 年1月1日至中止之日期间违约责任的赔付事宜,香港中非方面对由我公司提出的 中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继续承担合同赔付事宜提出了异议,其理由主要是: (1)从2013年下半年至整个2014年度包销合同钛精矿销价已持续高于市场价格, 停止执行包销价格供矿,客观上给予了买方贸易风险的规避和保护,买方实际上 反而减少了经营损失;(2)广众投资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对包销合同所安排 的5千万预付款早已作退回处理,对此卖方已给予了充分的理解。鉴于此,香港 中非方面认为,由于市场出现了重大变化,签订包销合同的双方在履行义务上也 发生了较大变动,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公平对待相应豁免。并就原签订的《钛 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所约定并已触发的解除条款,提出了商议解除《钛矿产品总 包销合同》(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 告全文》)。 鉴于钛矿产品市场价格长期底部徘徊,在当前总体经济环境下复苏前景不容 乐观,同时随着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的加速调整,公司亟需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以配合公司的转型和发展(公司在中止《包销合同》后启动了要求关联方提前回 购中非资源(MAD)100%股权的事项,目前该事项已取得进展,公司正全面退出 钛矿产品贸易和矿业投资)。根据公司与香港中非及关联方的沟通协商结果,同 时考虑到《包销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际情况,公司管理层建议完全 解除《包销合同》并与香港中非签订《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协议》,《包 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包销合同》解除之 日止相应豁免,双方互相不再负有任何给付义务。2016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和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 正式解除《包销合同》并与香港中非签订《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协议》 (详见 2016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新后))。 综上,在钛矿产品市场价和包销价严重倒挂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包销合同》, 其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反而会增加公司管理及税务等成本。签订《解除〈钛矿 产品总包销合同〉协议》,《包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2014年1月1 日起至《包销合同》解除之日止相应豁免,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但会 影响股东权益。同时因《包销合同》已于2015年2月13日中止,且公司目前正进 行发展战略转型,彻底退出了商品贸易业(钛矿产品),故签订《解除〈钛矿产 品总包销合同〉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而有利于公司尽快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的融资功能,加速推进公司的转型和发展,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7、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众投资”)与天津鑫宇隆产品有限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案及借款纠纷案, 经双方和解,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向对方支付了 2262.74 万元和 1000 万元款项, 以结清双方债权债务。请详细说明该等案件具体和解过程,对你公司当期损益 的具体影响情况,并根据相关案件的具体发生情况,详细说明广众投资与你公 司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对案件和解费用的各自负担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是,应详细说明你公司董事会为保障你公司利益所采取 的具体措施。 回复: 广众投资与天津鑫宇隆分别涉及两起案件: 诉讼一的生效判决,即【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6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 司签订的 GZXYL-2013-Ti-0115 号和 GZXYL-2013-Ti-0116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鑫 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定金共计 45,254,832.48 元。 (3)被告练卫飞对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567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20674 元。由被告深圳市广 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负担。” 诉讼二的生效判决即【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 0108 号《民事判决书》,主 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以 1000 万元为基数, 向原告支付自 2014 年 4 月 9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 (2)被告练卫飞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练卫飞承 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064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95640 元,由被告深 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练卫飞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 9064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共同负 担。” 鉴于上述两个诉讼案件主要因公司矿产品贸易业务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 虽然上述诉讼案件法院已判决我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共同承担相 应清偿责任,但经过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的努力,积极与原告开展 多轮沟通协商,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与原告方达成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 约定广众投资对上述二个诉讼案件一共应向原告方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鑫宇隆”)支付的债务总额为 32,627,416.24 元,双方确认在 广众投资支付上述款项后,天津鑫宇隆分别就上述二个案件向广众投资出具债权 债务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之结案证明,并向法院提交二审撤诉及 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天津鑫宇隆指定账户汇付了 全部款项 32,627,416.24 元,清偿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全部债务。天津鑫宇隆配合 出具结案证明、向相关法院递交二审撤诉及解除对广众投资所有相关的查封冻 结。广众投资所承担偿付 32,627,416.24 元债务,是依据并仅限于上述两起诉讼 所涉及相关贸易业务中最终实际收取原告所支付且尚未发矿抵扣的货款数额而 确定,实质上是退还预付款项,不存在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原告其余获法院 判决支持的债权主张均另行径自向练卫飞个人追偿。目前上述两起诉讼仅有练卫 飞个人尚有部分债务待偿还,不涉及上市公司,因此案件和解中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情形。 8、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与佟健亮、王梅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进展 情况,以及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因该等重大诉讼的具体影响情况以及案件 审批进展,你公司在报告期末对相关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情况。请你公司聘 请的注册会计师对此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2015 年 12 月 28 日佟建亮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令:1、公司向佟建亮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298 万元(自 2014 年 5 月 5 日暂 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继续支付该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公司向 佟建亮支付律师费 22 万元;3、练卫飞先生就佟建亮对贵司的上列诉请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4、公司及练卫飞先生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练卫飞先生送 达公司的函件所述,练卫飞先生认为其已还清所欠佟建亮的全部债务,并已经委 托律师全权代理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439 号案件的应诉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提起反诉、申请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置换,对对方财产提起保全措施等。 同时练卫飞先生在函件中向公司承诺: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贵司应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其本人承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法院未开庭。 我们认为该未决诉讼不会对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练卫飞已经委托第三方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存入了解除上述法院对公 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置换资金 1,900 万元,专项用于解除上述法院对公司财产保全 措施以及上述案件最终司法生效判决需要上市公司承担的债务。截至目前,解除 上述保全措施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练卫飞先 生的委托,指派本所孙银果律师根据委托人练卫飞先生向我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就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练卫飞先 生是否还清佟建亮先生合同编号为 J20140505、J20140506、J20140509 的《借款 合同》项下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16〕建 深律意字第 47 号(详见附件一))。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及练卫飞对该部分应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审计机构核查意见: 2015 年 12 月 28 日佟建亮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令:1、公司向佟建亮偿还 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 298 万元(自 2014 年 5 月 5 日暂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并继续支付该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 公司向佟建亮支付律师费 22 万元;3、练卫飞先生就佟建亮对贵司的上列诉 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公司及练卫飞先生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根 据练卫飞先生送达公司的函件所述,练卫飞先生认为其已还清所欠佟建亮的 全部债务,并已经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案号(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 5439 号案件的应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反诉、申请被查封冻结财产的置换, 对对方财产提起保全措施等。同时练卫飞先生在函件中向公司承诺:若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贵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本人承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 全部责任。截至审计报告日法院未开庭。(2)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练卫飞先生的委托,就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及练卫飞先生是否还清佟建亮 先生合同编号为 J20140505、J20140506、J20140509 的《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16〕建深见字第 021 号(详见附件一))。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练卫 飞对该部分应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核查结论: (1)我们在审计报告附注中对公司与佟健亮、王梅春等人借款合同纠 纷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已如实披露。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 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 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表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练卫飞对该部分应不 负有清偿的义务,且至报告出具日法院尚未开庭,因此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 为公司偿付或有事项中的款项的可能性较小,需要偿付的金额无法确定。因 此公司与佟健亮、王梅春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不符合预计 负债的确认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末对相关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情况 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9、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宽信 息”)现金增资 1.2 亿元的关联交易进展情况、量宽信息在截止 2016 年第一季 度期末的具体经营开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对该项交易所履行进展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 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 日按协议支付给量宽信息 1.2 亿元增资款(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完成对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 告》),量宽信息随后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截止 2016 年 3 月底量宽信息 开展了证券投资业务,投入人民币 96,293,429.11 元,证券投资实现收益 11,214,965.67 元(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 7,996,385.89 元)。同时,量宽 致力于打造量化交易技术服务平台,成为投资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一季 度主要工作在于交易技术系统和策略平台的研发工作,服务客户资管规模约 1.2 亿。 10、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对你公司 当期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11、请根据你公司在 2015 年 5 月份连续披露有关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固 定资产被司法查封、相关银行账户被盗开、有关机关到你公司调查取证你公司 相关银行账户涉及的刑事案件 4900 万元等公告,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 情况,以及对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具体影响情况。 回复: 我公司2015年5月份披露的有关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固定资产被司法 查封主要系公司大股东、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佟建 亮、王梅春签订短期《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6),后因练卫飞未能及时 全额归还借款本息,导致佟建亮对公司及练卫飞本人提起诉讼并采取诉前保全措 施(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目前 涉及《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6)之案件已审结,练卫飞已全额支付生效判 决确定支付款项。但佟建亮仍以其他两笔借款对公司和练卫飞提起诉讼(详见公 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案件告知函〉 的公告》、《关于收到有关佟建亮起诉公司及练卫飞先生之〈诉讼案件告知函〉 的公告》)。目前,练卫飞已经委托第三方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存入了解除上述 法院对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置换资金,专项用于解除上述法院对公司财产保全措 施以及上述案件最终司法生效判决需要上市公司承担的债务。截至目前,解除上 述保全措施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生产经营 正常,暂未因上述诉讼受到影响。 关于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水贝支行被私自开户并购买一本(25 张) 支票的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4 月 4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目前 上述账户已于 2015 年 2 月底销户,所购支票也均于 2015 年 7 月初全部归还银行, 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 关于有关机关到我公司调查取证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涉及刑事案件 4900 万元 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自公安机关该次调查取证 后至今公安机关未与公司进行过任何联络。 12、根据你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2014 年你公司 在资金管控、印鉴管理、信息披露(对外借款、重大诉讼)等方面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要缺陷,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对公司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同时,你公 司认为“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 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 11,以 及报告期内你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更换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你公司认为 在 2015 年度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原因。同时,请你公司聘请的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前述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对你公司出具标准的内部控制审 计意见的具体依据,并是否充分考虑的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影响。 回复: 2014 年公司在资金管控、印鉴管理、信息披露(对外借款、重大诉讼)等 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对公司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公司自 2014 年 5 月起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针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存在对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流 程不够深入详尽了解、对公司内控及规范治理不够重视的现状,公司董事会特汇 编了以《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权限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为主要内容 的规范制度,组织全体董、监、高进行制度的学习,并在定期总经理办公会中结 合公司实际进行相应的法规制度学习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掌握上市 公司的运作规范、流程。 同时对公司在资金、印鉴和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求,严格按照公司 规章制度及审批程序进行资金收付,严格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合规使用公 司印鉴,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履行报告义务, 并明确了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秘) 公司加强统一部署,盘活资产增加收益,对逐项逐笔资金进行深入研究,制 定相应的清收措施。2015 年 5 月初成立了公司大额资金清偿领导小组之后,立 即开展了对包括历史遗留的和近年发生的预付款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摸查, 并根据摸查情况向预付款项、应收款项相对方发函进行催收,对大额预付、应收 款项进行重点清收。2015 年 2 月 12 日涉及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因 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12 月公司已与原告 方就上述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清偿了上述诉讼案件全部 债务,未因该诉讼案件遭受经济损失。(整改责任人:大额资金清收小组全体成 员)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审计机构核查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整改情况 因 2014-2016 年 2 月,全新好股份被深圳证监局 3 次立案调查和处罚, 立案调查的内容基本都与全新好股份的内部控制制度密切相关,且全新好股 份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5]39 号,以下简称 “《说明决定》”)表明在 2014 年及 2015 年度全新好股份的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重大问题,企业层面内部控制-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 风险特别突出。 2014 年公司在资金管控、印鉴管理、信息披露(对外借款、重大诉讼) 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对公司造成了较大负 面影响。公司自 2014 年 5 月起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针 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存在对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流程 不够深入详尽了解、对公司内控及规范治理不够重视的现状,公司董事会特 汇编了以《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印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 制度》、《公司权限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制度,组织全体董、监、高进行制度的学习,并在定期 总经理办公会中结合公司实际进行相应的法规制度学习和培训,明确各自的 职责、权限,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规范、流程。同时对公司在资金、印鉴和 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总经 理办公室、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求,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审批程序进 行资金收付,严格按照《公司印信管理规定》合规使用公司印鉴,对于涉及 公司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履行报告义务,并明确了违 反规章制度要求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秘) 公司加强统一部署,盘活资产增加收益,对逐项逐笔资金进行深入研究, 制定相应的清收措施。2015 年 5 月初成立了公司大额资金清偿领导小组之后, 立即开展了对包括历史遗留的和近年发生的预付款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 摸查,并根据摸查情况向预付款项、应收款项相对方发函进行催收,对大额 预付、应收款项进行重点清收。2015 年 2 月 12 日涉及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 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 12 月公司已与原告方就上述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公司已根据《和解协议》清 偿了上述诉讼案件全部债务,未因该诉讼案件遭受经济损失。(整改责任人: 大额资金清收小组全体成员)。 (2)会计师在 2015 年内部控制审计中履行的审计程序 ①我们在 2015 年内部控制审计中,重点关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是否还存在被立案调查中的类似情形,同时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 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全新好股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 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②在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分别从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企业的风险评估 过程、对信息与沟通的控制、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舞弊风 险评估与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 ③在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分别从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 售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等了解、评价和测试。特别是在频 繁出现重大问题的货币资金活动中,我们加强该项目的审计力度,安排多位 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增加样本量,对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控有效 性进行重点核查。 ④我们结合公司在 2015 年度以前存在的内部控制的重大问题以及内部 控制的整改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前三个月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上述企业层面 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核查结论: (1)我们认为,全新好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我们认为,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前述重大事项,均已处理完毕,且运 行至报告日均未再发生此类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不存在重大 影响。 13、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期间发生 额、期末余额及账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其发生原因,是否涉及长期占用及其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回复: 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元 本期发生额 长期占用及 序 单位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关联关系 内容 非经营性占 号 增加额 减少额 用 1 海南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8,059,324.43 28,059,324.43 1-2 年 非关联方 矿产品销售 否 2 海南海拓矿业有限公司 24,557,526.92 21,888,926.92 2,668,600.00 1-2 年 非关联方 矿产品销售 否 3 金佳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5,509,638.00 2,905,578.90 2,604,059.10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物业租赁 否 4 现代之窗大厦商铺电费 166,684.90 487,931.40 120,248.00 534,368.30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物业管理 否 5 现代之窗大厦写字楼电费 350,956.64 4,490,608.55 4,560,494.04 281,071.15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物业管理 否 合 计 53,134,492.89 10,488,177.95 29,475,247.86 34,147,422.98 预付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元 序 本期发生额 长期占用及非 单位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关联关系 内容 号 增加额 减少额 经营性占用 1 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公司 21,000.00 21,000.00 2-3 年 非关联方 水电费 否 2 深圳市世通网络公司 7,740.00 7,740.00 1-2 年 非关联方 网站建设费 否 合 计 28,740.00 0.00 0.00 28,740.00 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元 序 本期发生额 长期占用及非 单位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关联关系 内容 号 增加额 减少额 经营性占用 1 厦门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91,658.05 7,686,931.50 17,904,726.55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往来款 否 2 深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89,257.31 12,489,257.31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往来款 否 3 深圳市豪力股份有限公司 9,121,910.98 9,121,910.98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往来款 否 4 深圳福田法院 4,976,459.33 4,976,459.33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执行案款 否 5 深圳市得运来实业公司 4,375,633.47 4,375,633.47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往来款 否 合 计 30,963,261.09 25,591,658.05 7,686,931.50 48,867,987.64 14、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预付账款大幅下降至 2.8 万元,请结合该科目报告期初的确认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 内预付款项结转或回收的具体发生情况。 回复: 预付账款变动情况表 单位:元 序 本期发生额 供应商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账龄 关联关系 内容 备注 号 增加额 减少额 1 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 131,000,000.00 55,000,000.00 186,000,000.00 0.00 1-2 年 非关联方 预付矿产贸易款 收回 2 香港億巨有限公司 90,000,000.00 90,000,000.00 0.00 2-3 年 非关联方 预付矿产贸易款 收回 3 深圳众诚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52,000,000.00 52,000,000.00 0.00 1-2 年 非关联方 预付矿产贸易款 收回 4 马国 Miarimbola 公司 330,426.00 330,426.00 0.00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预付环评费 履行完毕 5 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厦门分公司 200,000.00 200,000.00 0.00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预付酒店工程款 剥离 6 厦门邦安技术有限公司 190,000.00 190,000.00 0.00 3 年以上 非关联方 预付酒店装修款 剥离 8 肇庆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61,046.00 161,046.00 0.00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酒店用品 剥离 7 厦门市湖里区朋勋家具厂 75,738.29 75,738.29 0.00 1 年以内 非关联方 酒店家具用品 剥离 9 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公司 21,000.00 21,000.00 2-3 年 非关联方 水电费 1 深圳市世通网络公司 7,740.00 7,740.00 1-2 年 非关联方 网站建设费 0 合 计 273,985,950.29 55,000,000.00 328,957,210.29 28,740.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