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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 玻A: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公告编号:2020-071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 南玻 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
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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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股份 910,218,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64%。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800,336,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06%。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股份 109,882,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3.58%。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 49 人,代表股份 114,298,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3.72%。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 ,代表股份
854,036,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81%。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744,211,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4.24%。B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代表股份 109,825,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3.58%。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5 人,代表股份
58,116,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9%。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6,181,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1.8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6,124,6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83%。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7,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6,181,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3%。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10,137,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反对 57,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25,58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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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表决权 99.95%;反对 57,255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114,216,56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3%;反对 57,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0.05%;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杜珊珊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南
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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