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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河股份: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10-2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1
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本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
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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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七)提供担保;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
                                   3
有利。必要时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
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
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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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属以下情形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但上述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董事个人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
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
表决。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
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
    (二)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
(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5
0.5%)时,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实施;公司与其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时,关联
交易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实施;
    (三)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不含 3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
含 0.5%)时,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后实施;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做出决
定后实施;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即关联交易总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要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
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
上市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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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
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八)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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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总金额;
    (十)《股票上市规则》第 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
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的,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公告,同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内容必须符合第十八条的规定。关联
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
规定。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
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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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
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
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三)至第(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
                              9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交
易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
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董事
会秘书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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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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