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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关于对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1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人接获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人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附件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就本次交
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本人依据本人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
信息及本人的专业知识,对本次交易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二、董事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
有效。
    三、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预案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规定。
    五、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康佳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及其摘要、公司就本次交易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
与赣州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且经
公司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
基础,由交易各方进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同意公司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与赣州明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及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同意本次董事局
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九、在本次交易完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届时本人将就相关事项再
次发表意见。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的
批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的主管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核准
等。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