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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粮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深交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披露的减持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