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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2021-04-27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
工及第三方正常行使举报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降低公司经
营风险及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
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所有员工或第三方采用欺
骗、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正当经济
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等方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九)以公司名义行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十)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职责归属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督促公司高管层建立反舞弊文化环境,建
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授
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
要负责机构,负责指导审计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
续监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建立有效的舞弊风险评估机制、舞弊行为
预防机制和反舞弊程序,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
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
补救措施。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并承担公司内
跨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
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
括:
       (一)协助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二)牵头组织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舞弊风险评估,协助经营管理
机构、各层级部门进行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
       (三)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子邮件,负
责接收公司舞弊事件投诉、举报线索,并进行回复和跟进;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反舞弊调查工作;
       (五)负责对查处的舞弊事件、行为、人员等信息跟踪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的反舞弊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
       (二)负责开展本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
       (三)负责配合、协助反舞弊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四)对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腐败行为的自查、自纠。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其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舞弊线
索及时移交给审计部;负责在舞弊案件未结案前冻结案件责任人一切
费用支付;应协助审计部收回舞弊案件的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负责对舞弊人员的纪律处分,处理
舞弊人员的薪酬、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审计部移交的案件和证据材料,
将符合立案条件的舞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负责代表公司对涉案人
员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各项规
章制度,如发现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举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重在坚持预防原则,倡导诚信正直的
企业文化,努力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
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机构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
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
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或局域网等方式)进行宣
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工作
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三)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关键岗位员工向公司提交“廉洁自律承诺书”;让所有员工都清楚公
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提高
反舞弊思想水平;
    (四)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廉洁协议”
等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相关方,
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五)建立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的途径;
    (六)针对不道德和非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必要时进
行处罚,以实际行动鼓励员工积极举报,形成良好的反舞弊风气。
    第十六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并使之有效实
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经营管理机构在公司
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
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管理层建立并
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
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通常
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
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经营
管理机构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和绘制业务流程图,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
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
挥作用。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
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行政处
罚记录、犯罪记录、涉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
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查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并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查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
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舞弊案件
的举报渠道,并公布。举报、投诉途径:
       (一)向上级领导或审计部现场举报、投诉;
       (二)电子邮箱:huafashenji@126.com
       公司各层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
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向公司举报员工实际或疑似
舞弊行为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员工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
息。
       公司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当接受、保留、处理指控,
以及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并留存书面记
录。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对
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须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公司普通员工的可疑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公
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
视其轻重缓急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部
须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
立案调查。对涉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须
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立项调查、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
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
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案调查,反舞弊工作
常设机构都应向举报人反馈是否立案的决定和调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
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须事先征得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批
准,同时,查阅人员须将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
公司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
止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
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
击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取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
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
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
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
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
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
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
应的处分;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公司其它相关
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审计
部负责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