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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章程修正案2022-04-26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如
      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 2022
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年修订)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
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        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
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关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91440300618830372G 。 公 司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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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各种彩色电视机、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屏         围:生产经营各种彩色电视机、液晶显示器、
(在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收录机、音响设         液晶显示屏(在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收录
备、电子表、电子游戏机、电脑等各类电子         机、音响设备、电子表、电子游戏机、电脑
产品及配套的印刷线路板、精密注塑件、轻         等各类电子产品及配套的印刷线路板、精密
型包装材料(在武汉生产经营)、五金件(含       注塑件、轻型包装材料(在武汉生产经营)、
工模具),电镀及表面处理、焊锡丝,房地         五金件(含工模具),电镀及表面处理、焊
产开发经营(深房地字第 7226760 号),物        锡丝,房地产开发经营(深房地字第 7226760
业管理。                                       号),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形的除外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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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 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计划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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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
司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情形。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 股 东 大 会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 东大 会 决议 公 告前 ,召集 股 东持股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前 ,召 集 股 东 持 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时 ,向公 司所 在地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时 ,向 公 司 所在 地 中 国 证 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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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十 八 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且            公司 持有 的 本公 司 股份 没有 表 决权 ,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去
法、 有 效 的 前 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简称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简称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实行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
                                                            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
                                                            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


                                                        5
                                              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
                                              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三)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四)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
                                              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 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 外 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


                                          6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

                                         7
                                         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
                                         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四)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
                                         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四)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
                                         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以及被收购;                             以及被收购;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未在
      上表列示。除上述内容修订以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