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章程修正案2022-04-26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如
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 2022
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年修订)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
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 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
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关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91440300618830372G 。 公 司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
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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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各种彩色电视机、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屏 围:生产经营各种彩色电视机、液晶显示器、
(在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收录机、音响设 液晶显示屏(在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收录
备、电子表、电子游戏机、电脑等各类电子 机、音响设备、电子表、电子游戏机、电脑
产品及配套的印刷线路板、精密注塑件、轻 等各类电子产品及配套的印刷线路板、精密
型包装材料(在武汉生产经营)、五金件(含 注塑件、轻型包装材料(在武汉生产经营)、
工模具),电镀及表面处理、焊锡丝,房地 五金件(含工模具),电镀及表面处理、焊
产开发经营(深房地字第 7226760 号),物 锡丝,房地产开发经营(深房地字第 7226760
业管理。 号),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形的除外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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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 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计划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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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
司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情形。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 股 东 大 会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 东大 会 决议 公 告前 ,召集 股 东持股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前 ,召 集 股 东 持 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时 ,向公 司所 在地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时 ,向 公 司 所在 地 中 国 证 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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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八 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权 ,且 公司 持有 的 本公 司 股份 没有 表 决权 ,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去
法、 有 效 的 前 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简称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简称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实行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
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
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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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
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三)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四)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
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 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 外 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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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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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
应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四)股东投票统计后,按每名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得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监事
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四)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提名、
选举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有关民主管理的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以及被收购; 以及被收购;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事项。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实质性变更的未在
上表列示。除上述内容修订以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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