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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科技:深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6月修订)2021-06-0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LTD.



                       公 司 章 程
                               修订稿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并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零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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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党委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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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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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88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粤深总字第 111183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1 月 13 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包

括内部职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7.5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公众投资人(不包括内部职工)

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067.5 万股,于 1994 年 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邮政编码:518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587,588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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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务实、创新、奉献,股东利益第一;以市场为导

向,以外向型为目标,以高科技为基础,以国际准则约束企业行为,实现企业实业型、效益

型、立体型、集团型发展;建立世界最优秀的磁头及配件生产企业,并适时在进出口贸易、

金融、物业及海外投资方面进一步拓展;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能力,使

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经营计算机软、硬

件系统及其外部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原器件、接插件和原材料,生

产、经营家用商品电脑及电子玩具(以上生产项目均不含限制项目);金融计算机软件模型

的制作和设计、精密模具 CAD/CAM 技术、节能型自动化机电产品和智能自动化控制系统、办

公自动化设备、激光仪器、光电产品及金卡系统、光通讯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和

安装工程;商用机器(含税控设备、税控系统)、机顶盒、表计类产品(水表、气表等)、网

络多媒体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金融终端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

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及系统集成;经营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房屋、设备及固定资产租赁;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城市亮化、照明工程的设计、

安装、维护;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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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56,058.7588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156,058.7588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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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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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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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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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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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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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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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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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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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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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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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

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

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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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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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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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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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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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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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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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

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风险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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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

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 7%以下。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前述所称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证券、金融衍生品种、房地产、生物技术及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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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外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10%以下的投资,包

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单项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借款;

    (三)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在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依照本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每次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传真等

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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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除非有出席董事会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

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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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

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

     (二) 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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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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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

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

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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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责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常务副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

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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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有关总裁的其它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要求另行制订。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

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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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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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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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兼顾投

资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积累、自我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三) 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提议公司中

期分红。

    (四)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保证公司最低现金分红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公

司可以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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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调整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对于年度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详细

论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八)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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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或变更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

信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4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

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

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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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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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

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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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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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深圳市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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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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