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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8-15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2-02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
 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瑞理;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148,032,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2%。其中,A 股
 股东(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45,870,56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75.24%;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2,162,425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48,032,9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2%。其中,A 股股东(授
 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45,870,56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75.24%;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2,162,425 股,
 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1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其中,A 股股东共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B 股股东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同意的股数 148,032,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其中 A 股 145,870,56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B 股 2,162,425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2、反对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其中 A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3、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其中 A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4、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合计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1、同意的股数 148,032,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其中 A 股 145,870,56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B 股 2,162,425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2、反对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其中 A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3、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其中 A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4、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公告在《证券时
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详见 2012 年 8 月
1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尧、李良
机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