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的独立董事,现就特力集 团与其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 之间的签订的《借款协议》所构成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我 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是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是公 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韦少辉、 纪辉彬、 刘鸿玲 201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