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意见2013-03-1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七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放弃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7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关于增补
蒋红军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请郭建先生任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放弃深圳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7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东风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回购是其内部股权结构调整,本次回
购仅变更深圳东风的股东,不影响我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也不影响本公司与东风集团的长远合作。因
此同意汽车工贸公司放弃对深圳东风7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该项交
易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关于增补蒋红军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提名蒋红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被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我们
同意将蒋红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聘请郭建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的意见
经总经理罗伯均先生提名,聘任郭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以上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根据郭建先生生的简历,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任职资格均
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本次高管人员聘任。
独立董事(签名):刘鸿玲 、 韦少辉、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