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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意见2013-03-1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七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放弃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7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关于增补

蒋红军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请郭建先生任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放弃深圳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7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东风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回购是其内部股权结构调整,本次回

购仅变更深圳东风的股东,不影响我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也不影响本公司与东风集团的长远合作。因

此同意汽车工贸公司放弃对深圳东风7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该项交

易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关于增补蒋红军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提名蒋红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被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我们
同意将蒋红军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聘请郭建先生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的意见

    经总经理罗伯均先生提名,聘任郭建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以上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根据郭建先生生的简历,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任职资格均

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本次高管人员聘任。



独立董事(签名):刘鸿玲 、   韦少辉、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