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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04-0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运营
实际情况,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
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合理控
制了各种风险,促进了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和目标的达成,保证了公
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公司审计风控
部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公司本部
    (2)物业经营事业部
    (3)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
    (5)建设管理事业部
    (6)珠宝产业事业部
    (7)安徽特力星光金尊珠宝有限公司
    (8)四川特力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资金管理
    (2)采购管理
    (3)物业出租管理
    (4)汽车销售管理
    (5)汽车维修管理
    (6)固定资产管理
    (7)投资管理
    (8)筹资管理
    (9)全面预算
    (10)成本费用管理
    (11)合同管理
    (12)财务报告
     (13)人力资源
     (14)关联交易
     (15)项目工程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1)投资管理风险
     (2)市场环境风险
     (3)并购重组风险
     (4)政策风险
     (5)投资决策风险
     (6)物业管理风险
     (7)法律纠纷诉讼风险
     (8)合同管理风险
     (9)资金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来组
织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分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具体分类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
                 错报≤利润总额的   总额的 10%,且绝对金额>100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
                 5%,或绝对金额≤   万元;或 100 万元<绝对金额    10%,且绝对金额>200
      报
                     100 万元       ≤200 万元,且错报金额>利润            万元
                                            总额的 5%。

     ②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管理层舞弊导致财务结果出现重大错报或提供虚假财务报
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并引起诉讼;
    B、控制环境无效;
    C、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
未加以改正;
    D、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
损失;
    E、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有效控制;
    F、其他对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判断造成严重误导,导致公司重大
赔偿情况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纠
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
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
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
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登记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或绝对金额
           一般缺陷
                                            ≤1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
           重要缺陷
                        司所有者权益的 1.5%,或 100 万元<绝对金额≤500 万元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且绝对金额
           重大缺陷
                                            >500 万元。

    ②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重大决策违反公司规定程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D、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E、内控评价结果中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F、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
    B、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较严重;
    C、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D、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是以上年度同期合并报表
数据为基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