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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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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074 号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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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长富春龙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4 月 23 日下午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08,065,367 股,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为 208,065,3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93%,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
表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007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7,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00 股,占贵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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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8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072,6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991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7,3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8 项,本
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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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境内、外版)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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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7,962,260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反对的 A 股 110,407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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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6,900 股,同
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20%;
反对的 A 股 110,407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18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申请 2019 年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08,072,667 股;同意的 A 股 208,072,267 股,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的 A 股 400 股,
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17,307 股;同意的 A 股 116,907 股,
同意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反对的 A 股 400 股,反对的 B 股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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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的 A 股 0 股,弃权的 B 股 0 股,合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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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074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田宝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