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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3-01-1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特力集团”或“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
计基本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内部审计制
度,是企业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和制度化的要求。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公司管理主线在执行
过程的有效性并通过其对年度绩效成果的检查对执行结果的真
实有效进行评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用系统、规
范的方法,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
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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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
目标,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力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风控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
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
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协管内部审计的公司
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审计风控部同时也是公司运营管
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归集问题、后续跟踪督导的机构,审计风控
部通过多种方式汇集各单位所反馈的问题,协助其推进落实。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将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规定,使
内审工作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审计、
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
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工作人员应具
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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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应不断地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内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
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
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
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兼
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与被
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
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
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没有违
法失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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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开展对企业或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
支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四)开展对企业经营绩效、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管理主线执行有效性的审计;
    (五)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六)开展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内控程序的有效性,
出具自评报告;
    (八)开展风险管理评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识评估、防范与应对能力;
    (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及上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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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委托的审计事项,其他日常及专项审计和鉴证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二)随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和发现
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预算、基建投资计划、
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以及签定的重大经济合同等,进行事前审计监
督;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费用发生、经济
责任、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收支方面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
项目投入的资金、财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管理主线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
监督;
    (六)对下属各企业、各部室、各事业部的年度绩效的评估
过程进行监督;
    (七)对本公司参股企业的资产及运营情况定期进行实地调
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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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要求
办理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五条 特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
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
工程结算资料、合同、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参与协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业规章
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核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薄、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
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
相关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和相关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五)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可由董事长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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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
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
必要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临时措施,有权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资料,经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严重违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
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发生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真
实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过程,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项目,报请公司
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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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
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项目立项书、审计实施方案,
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
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其成员名单;
    3.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 实施阶段: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帐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审计
抽样,分析性复核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
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根据问题的性
质及严重程度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董事长汇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报董事长批准,可以中止审计:
    1.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对象或客观环境严重限制,不能获取
必要的审计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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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极其混乱,审计人员运用正常的审计
程序和审计技术不能达到审计目标的;
    3.被审计对象会计处理混乱,出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
严重不符,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真,又不能通过调整使其相符的。
    中止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出具审计情况报告,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审计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基本
情况、审计遇到的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
   (三) 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呈报董事长批准
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被审计对象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被审计对象需提出
书面申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审计、修改报告或维持原报告。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连同被审计对象反馈
的意见呈报董事长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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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4)提出的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 后续审计阶段: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
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将审计整
改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内部审计机构
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审计报告分送范围包括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以及被审计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同时分送有关被审计责任
人。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文书,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对其全权负责。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
审计整改意见书,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意
见书同步抄送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其中:经营管理部通过
管理报表对整改落实情况同步实时跟踪,人力资源部将被审计对
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当期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
档案,并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

                         — 10 —
计机构在执行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司
领导批示、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文
件、合同、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包括批件、照片、电子文件等,
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责立卷的原
则,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
《档案管理规定》定期移交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
限分定期保管和永久性保管,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 10 年、
30 年,所有档案期限自档案归档之日起计算,审计报告永久保
存。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内部审计档案,档案管理员应造册登记,
在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销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
项目,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作出审计结论和
决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
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
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
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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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
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场
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
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
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公
司发展。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
职行为,及时移送纪委、监事会。纪委、监事会应当对审计移送
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的审计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
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在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
等各个阶段严格把好关。实行审计人员、项目负责人、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
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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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重点是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取证材料要全面、完整、真实,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
的签名或盖章;
    (二)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种
类,制订合理的审计步骤,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业
务;
    (三)按分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签署个人意见,并对该事
项负责;
    (四)作出审计结论时必须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作
为依据,在行文上要谨慎恰当;
    (五)要保存完整的项目审计档案。

           第八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向董事长汇报工作,与公
司本部各个职能部门是各司其职、平等协助、相互配合的工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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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其审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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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特力集团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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