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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5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
及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张旭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原激励对象张春来先生离职,根
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拟对该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3,35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原激励对象张春来先生离职,根
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
对该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