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23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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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提前
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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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公司股份 642,884,262 股,占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4 月 16 日)总股份 1,011,660,000 股的 63.5475%。出席会
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
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12 年度报告》;
5、审议《2013 年财务预算方案》;
6、《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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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元茂
律师:陈英革
负责人:钟元茂
20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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