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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深房A: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4-23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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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提前

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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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公司股份 642,884,262 股,占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4 月 16 日)总股份 1,011,660,000 股的 63.5475%。出席会

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和列

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12 年度报告》;

       5、审议《2013 年财务预算方案》;

       6、《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元茂


                         律师:陈英革


                         负责人:钟元茂



                                             20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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