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公司与Vibrant Oak Limited(明毅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2018-04-17
保密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Vibrant Oak Limited(明毅有限公司)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
二零一八年三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地产”或“甲方”)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第1层1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政
乙方:
Vibrant Oak Limited(明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毅”或“乙方”)
住所: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VG1110,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 就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所持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为“Joy City Property Limited”,一家依据英属百慕大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
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号为 0207.HK,以下简称
“大悦城地产”或“目标公司”) 9,133,667,644 股普通股,占大悦城地产已
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64.18%,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
合计股份总数的 59.59%(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甲方和乙方已于本协议签署同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拟就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减值部分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减值补偿的具体操作事宜,双方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1-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相关定义、专门术语应具有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减值测试补偿期间
2.1. 本协议项下的减值测试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即标的资产交割完
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减值承诺期”),即:假定
本次交易于 2018 年度内实施完毕,则减值承诺期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如果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减值承诺期相应顺延。
2.2.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1,475,607.94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1,475,607.94 万元。
第三条 减值测试补偿
3.1. 减值承诺期届满之日起 4 个月内,由甲方聘请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对标的
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或
估值结果,由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且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
告应在减值承诺期最后一年甲方年度报告出具之前或出具之日出具。
3.2. 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价值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出现减
值,则乙方向甲方就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
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为避免疑义,上述期末
减值额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或估值,并应扣
除减值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3. 双方同意,在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的情况下:
3.3.1. 如甲方在减值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则应对补偿的股份数
量按照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
调整后补偿的股份数量 = 按第 3.2 条约定计算的补偿的股份数量
× (1 + 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甲方在减值承诺期内实施多次转增或送股分配,则补偿的股份数
量需依本公式依次进行调整。
3.3.2. 如甲方在减值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应将其需补偿的股份数
量(按上文第 3.2 条计算并受制于上文第 3.3.1 条之调整)所对应的
现金分配金额作相应返还,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补偿的股份数量×每股已分配现金(以税后金额为准)
如甲方在减值承诺期内实施多次现金分配,则返还金额需依此公式
依次进行调整。
3.3.3. 在任何情况下,按本协议第 3.2 条和第 3.3 条约定的减值测试补偿,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补偿总金额应不超过甲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总额,且乙方补
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如有)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总数(包括该等股份因送股、转增
股本、配股所相应增加的股份数)。
第四条 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之对价股份的锁定
4.1. 根据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同意,乙方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
期承诺参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4.8 条的规定。
4.2. 乙方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的对价股份至本协议约定的相
应锁定期届满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本协议由甲方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第五条 补偿的实施
5.1. 在减值承诺期届满时,根据本协议之有关约定,如乙方向甲方进行股份补
偿的,甲方应在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4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关于回购乙方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的方案,并履行通知债权人
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甲方就乙方补偿的股份,首
-3-
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甲方将进一步要
求乙方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5.1.1. 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则甲方以 1 元的总价
回购并注销乙方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指令、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该等股份的注
销事宜。
5.1.2.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
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甲方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实施股份赠送方案。乙方应在收到
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根据甲方指令,及时配合甲方办理
将当年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甲方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手续,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
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甲方
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5.1.3. 自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
他股东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第六条 税务及费用承担
双方同意按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由本协议所产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
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7.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
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
8.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
它各项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
效。本协议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的组成
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的约定为准。
9.2. 双方同意,本协议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时终
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双方同意,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
协议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则将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以补充协议的
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
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
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10.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
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
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5-
10.4.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备用或报送有关主管部
门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的甲方签署页)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周政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偿协议》的乙方签署页)
Vibrant Oak Limited(明毅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