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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大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9-11-08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88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350,63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45%。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印发的许可[2015]2944 号文《关于核准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曹林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4,671,88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已向核准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4,671,886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
书》。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26,735,887 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限售股数量
因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同比例增加。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16 年末股份总额 326,735,8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部分)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196,041,532 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
326,735,887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522,777,419 股。上述分配方案已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50,63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45%。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详见下表:
序   限售股持有人名称           持股数量    本次申请解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申请解   解 除 限

号                                          除限售的数    限售数占公司   除限售数占   售 股 份

                                            量            无限售条件股   公司总股份   质押、冻

                                                          份比例         比例         结数量

1    华安未来资管-宁波银行-   2,350,635   2,350,635     1.03%          0.45%        -

     深大通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350,635   2,350,635     1.03%          0.45%        -



      华安未来资管-宁波银行-深大通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委托人                  份额                占比

               1                张爱国                  2,500              83.33%
               2                 杜江                    100               3.33%
               3                 陈瑞                    100               3.33%

               4                 曾铮                    100               3.33%
               5                 曾红                    100               3.33%
               6                 孙震                    100               3.33%
                        合计                            3,000             100.00%



          华安未来资管-宁波银行-深大通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与深大通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股东曹林芳、李勇、莫清雅及浙江
      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原夏东明、朱兰英、罗承、修涞贵、蒋纪平、华夏嘉
      源、黄艳红、龚莉蓉、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除

      股份锁定承诺外,上述资管计划委托人无其他承诺。
           三、解除限售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流通前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限售股流通后
      股东名称或类别
                        持股数(股)      占比%         数量(股)   持股数(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93,556,915        56.15        -2,350,635   291,206,280     55.7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9,220,504        43.85        +2,350,635   231,571,139     44.30

         股份总数        522,777,419       100.00           -        522,777,419    100.00



           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的履行情况

                                                                      前述股东已履行股份锁
                                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上市
                                                                      定承诺,认购的限售股
         华安未来 资管 -宁波   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份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银行-深大通 1 号资产 转让。锁定期内,如因公司实施送红股、
                                                                      起 36 个月内未进行转
         管理计划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
                                                                      让,前述股东的股份解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
       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股
       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
       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

       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